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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工会经费的******通知
发布时间:2019-01-11
按照《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晋工发[2018]49号)规定,从2019年1月1日起,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,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%的40%征缴工会经费(即0.8%)。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,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%征缴工会筹备金。
2019年1月缴纳2018年第4季度工会经费即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2019年1月缴纳2018年第4季度工会经费即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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